辦理登記時免提出書狀
- xied4671
- 202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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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已登記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1.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政府照價收買之登記。
2.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或法院確定判決。
4.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5.依法代位辦理登記。
6.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7.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8.依原國民住宅條例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9.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第1至第3款共有物分割登記而未能提出他共有人之所有權狀者。
10.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設定。
11.登記機關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12.依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所成立法人,所申請之更名登記。
13.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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