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遲遲未繳房租
- xied4671
- 202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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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2025年11月9日
當房東如遇有房客未繳房租,要如何處理呢?除了催促期繳交房租,可以終止合約嗎?一般房東的觀念都是會催促房客繳交房租,大部分房客如果真的繳不出來或是沒意願再繼續住(租期未滿)就會拖延,因為正常來說如果租期未滿,出租房屋租客離去後的遺留物,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若是契約存續期間,租客未繳交房租搞失蹤或欠繳房租,則應依據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以下分享一則實際案例。某甲將廠房出租給某乙經營彈簧工廠,某乙因中風無法正常營運工廠導致積欠租金達9個月(每月租金15000元、水電費另外加每月750元營業稅)共14萬餘元,並逃避某甲的聯繫,廠房內機具等物品均未搬遷,還挑時間至工廠繼續作業(逃避某甲);某甲開始記錄積欠租金及某以逃避聯繫的情形,並寄送郵局存證信函至某乙的住所地(原則上以租約所載為準)催告某乙「已違反租約,請於本信函送達後7日內連繫甲方,並清償所積欠之租金,否則將逕行終止租約」,某乙可能因身體因素仍然選擇逃避聯繫,某甲於是決定將終止租約,寄送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某乙「雙方租約已於o年o月o日終止,請聯繫甲方清償積欠租金並搬遷所遺留物品」並更換廠房鎖頭,本案例乙方之後因有客戶的工件在廠房內,才不得已才與甲方聯繫,使甲方有機會獲的部分欠繳租金的清償。
本案例可做為各個房東的參考(季存證信函催告存證),值得一問的是,若存證信函無人簽收呢?依民法規定已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通知達到相對人」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是指存證信函達到某乙的支配範圍即可,也就是說該存證信函由大樓管理員簽收、或經郵局張貼招領通知於家門口並將信函至於郵局或附近派出所(法院的信函或傳票)後,就已經算是到達並發生效力了。這樣一來乙方就無法刻意逃避通知了。另外房東要注意:「因房客欠繳房租要逕行終止租約,民法規定所積欠之租金須達2個月以上時,才可以催告承租人於一定期限內繳交積欠租金,逾期未繳交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而關於房客未清走的遺留物也是房東的噩夢,本案例系乙方已出面處理,只要在期限內清走物品,就不會有遺留物的問題,若是未清走則可再行催告進行點交,一般租約都有載明這一條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會同出租人點交,於點交或視同點交後承租方仍有遺留物,視為拋棄所有權。一般來說都以廢棄物處理掉或資源為收。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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