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 xied4671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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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過世時,要如何繼承遺產,繼承的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其中一人過世,則由父或母及子女依民法規定平均繼承亡者的遺產。除非亡者沒有子女才會由亡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繼承,如果亡者是年幼的孫子由祖父母扶養,不幸過世,且無父母或任何兄弟姊妹,才有可能會出現繼承人是亡者的祖父母這種情形!
其實,繼承遺產主要分成2大部分,第1部分就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就是人的部分;第2部分是遺產的部分,就是動產和不動產的部分(一切有財產價值的物)。一般中產階級要辦理遺產繼承都不難,若無需上班且繼承人不多,大多能自行申報遺產稅後繼承遺產,並完成不動產的繼承登記。不過礙於大多繼承人因尚未屆退休年齡無法親自辦理,所以會委託代書代辦!也有因繼承人眾多、遺產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需要專業協助,例如節稅規劃及協助處理彙整親屬繼承系統表、財產清冊等資料等等。
以下區分幾種主要繼承方式:
1.一般繼承:按應繼份繼承
按繼承人法定應繼份繼承遺產,即是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由亡者的配偶及子女平均繼承,亡者無子女則由其配偶與其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按其應繼份繼承。如此一來可謂表面上最公平(實際上並沒有所謂的公平),但若涉及不動產,則會出現一筆土地或一棟房子由2、3個繼承人共同繼承,也就是按比例共有該筆土地或房子(持分共有),後續要出售房地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同意蓋章才能出售(或許早年長輩希望晚輩如此繼承,不分家的概念),或必須以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多數決來處分不動產,而且不易使用,越多人共有對不動產使用上來說就越複雜。
2.協議繼承:繼承人協議繼承方式,須由全體繼承人簽立協議書
協議繼承可以解決不動產持分的問題,例如2兄弟要繼承父親的2棟房子,若依一般應繼份繼承就變成兄持有2棟房子的各1/2,弟弟也持有2棟房子的各1/2,如果能由兄弟二人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通常會包含動產及不動產的部分,協議由弟弟繼承其中1棟房子,兄繼承另1棟,動產則是指存款或汽車等部分也可依協議分配。
3.公同共有繼承:
此處的公同共有繼承主要是指不動產的部分,因繼承人間尚未協調好由何人繼承不動產,或因繼承人眾多等因素,不動產依土地登記規則得由繼承人其中一人代表全體繼承人項登記機關申請公同共有之登記,而動產則未領取(遺產分割)前均視為公同共有。
4.遺囑繼承
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主要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公證遺囑等五種(參照民法第1186條至1222條),目前以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較多人選擇為交代後事的方法,且必須依其法定方式定立始為法律上有效的遺囑,以公證遺囑為例,必須由立遺囑人於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當場有2位見證人見證,且見證人不可以是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民法第1198條定有明文,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由立遺囑人、公證人及2位見證人簽名。憑此公證遺囑檢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即可辦理繼承登記,無須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等資料。
5.遺贈
所謂遺贈指依遺囑將遺產贈與非法定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是位老爺爺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給孫子,配偶及兒子都還健在,當他死亡後,直接跳過民法第1138調所定的法定繼承人,由他的孫子得到全部遺產,這就是遺贈。雖然孫子也是老爺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在民法第1139條有規定,必須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老爺爺的兒子,當然還有他的配偶(老奶奶)。
6.代位繼承
何謂代位繼承,指的是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地1138條所定之地依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被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了爺爺死亡時(114年),他的兒子早在110年就過世了,但在兒子過世前所生的2個兒子,就會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
7.再轉繼承
所謂再轉繼誠就是在尚未完成繼承前,又有繼承人死亡的情形,可能性有以下幾種:
A.父子開車出遊車禍,父親當場死亡,兒子隔天搶救無效死亡。
B.父親死亡後,繼承人對遺產分配協議沒有共識,未辦遺產稅申報或公同共有繼承,拖1、2年後,繼承人當中又有人死亡。
C.父親死後多年,因地籍清理(早期權狀是以流水號代替身分證字號)發現尚遺有不動產未辦理繼承,部分繼承人也已死亡。
8.拋棄繼承
選擇拋棄繼承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A.父親死亡遺有債務,並遠大於遺產,不用說了,就拋棄。
B.父親死亡遺有財產,繼承人有3位,其中一位有債務不想還,拋棄繼承是一種選擇,債權人無法透過法律撤銷,因為拋棄繼承屬身分行為的一種。後續再跟其他繼承人私下拿錢。
9.未辦繼承
父親死亡後留下存款100萬及持分土地7筆,已申報遺產稅並分完帳戶的存款,土地因持分又位屬偏僻的國家公園區,竟無人欲繼承,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3個月內辦理,逾期未辦理者,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都還會找人繳地價稅),逾15年仍未辦理繼承者,移送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並通知繼承人或合法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必須於決標後30日內表示);標售前會先公告3個月,標售所得價金存於國庫,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人領取歸屬國庫。
10.無人繼承
無人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報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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