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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買賣

  • xied4671
  • 2025年11月10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所謂二親等買賣是指一親等或二親等間親屬的不動產買賣,其親屬包含血親及姻親,血親之間有父母子女間(直血1)、祖父母及孫子女間(直血2)、兄弟姊妹之間(旁血2);姻親間則有岳父岳母和女婿媳婦之間(直姻1)、岳祖父母和孫媳婦或女婿之間(直姻2)、兄弟姊妹和嫂嫂弟媳姊夫妹婿及連襟或妯娌之間(旁姻2)。

另外還有依法(民法1072條~)經法院認可收養的養子女,其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原則上與婚生子女同(民法1077條),所以養子女的關係在終止前視為婚生子女、和養父母的親生子女之間一樣是旁系血親二親等的關係。但值得注意的是收養時被收養者已有成年之子女,收養的效力是否及於其子女應以子女是否同意為準(民法1077條第4項)。

二親等買賣是許多有財產規劃的人用來避稅的方式,因為除了贈與的免稅額(每年244萬)外,透過買賣還可以增加其不動產的取得成本,不至於造成子女取得不動產的成本過低,後續出賣時被課徵大筆的房地合一稅,且由於免稅額的計算其間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每人有244萬贈與的免稅額,所以年底至跨年度就成為贈與的最佳時機。

但如果已有金流不明將導致被國稅局追查金流的問題,以下為實際案例。某甲與某乙離婚並由某乙向法院訴訟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故將房地先借貸1000萬設定抵押給銀行後,再行出售予其兩位兒子(丙、丁),其借貸出來的金額以投資名義流入其友人帳戶中,藉此躲避法律上的剩餘財產請求權,並避免所借貸之利息過高又將房地出售給丙丁,但丙丁戶頭中除了各兩筆鉅額轉帳外並無足夠存款支付頭期款,此時若無法證明該兩筆鉅額資金來源將面臨贈與稅的窘境。但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甲)借給買受人(丙、丁)或是由出賣人(甲)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免課贈與稅。

所以必須要能確定該兩筆資金是丙、丁的自有資金,將來才不會成為被課徵贈與稅的破口,買賣價金支付來源以自有資金和貸款為主,所謂自有資金以國稅局的認定,可以是丙、丁的所得(薪資、生意往來)、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例如股票、以名下房子貸款出來的資金)、保險解約等都可以;另貸款不得以出賣人甲作為擔保人,並須評估丙丁是否有償貸能力。故價金支付來源不可以是出賣人貸與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遺贈稅法第5條後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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