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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權利書狀

  • xied4671
  • 2024年10月25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1.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政府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2.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4.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5.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6.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7.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8.依原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9.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辦理登記,他共有人之所有權狀未能提出時

10.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11.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權利書狀者

12.依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法人成立,所申請之更名登記

13.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得免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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