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變更登記
- xied4671
-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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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因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之變更登記。
1.買賣登記
2.贈與登記
3.交換登記
4.共有物分割登記
5.徵收登記
6.照價收買登記
7.放領登記
8.耕作權期滿取得所有權登記
9.取得典物所有權登記
10.拍賣登記
11.判決、和解、調解與調處登記
12.公地有償撥用登記
13.抵繳稅款登記
1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15.遺贈登記
16.耕地租約終止登記
17.法人合併、分割、收購登記
18.權利變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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