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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變更登記

  • xied4671
  • 2024年10月9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因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之變更登記。

1.買賣登記

2.贈與登記

3.交換登記

4.共有物分割登記

5.徵收登記

6.照價收買登記

7.放領登記

8.耕作權期滿取得所有權登記

9.取得典物所有權登記

10.拍賣登記

11.判決、和解、調解與調處登記

12.公地有償撥用登記

13.抵繳稅款登記

1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15.遺贈登記

16.耕地租約終止登記

17.法人合併、分割、收購登記

18.權利變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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