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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變更登記

2024年10月9日
讀畢需時 1 分鐘

已更新:5月1日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因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之變更登記。

1.買賣登記

2.贈與登記

3.交換登記

4.共有物分割登記

5.徵收登記

6.照價收買登記

7.放領登記

8.耕作權期滿取得所有權登記

9.取得典物所有權登記

10.拍賣登記

11.判決、和解、調解與調處登記

12.公地有償撥用登記

13.抵繳稅款登記

1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15.遺贈登記

16.耕地租約終止登記

17.法人合併、分割、收購登記

18.權利變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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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家人過世時,要如何繼承遺產,繼承的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其中一人過世,則由父或母及子女依民法規定平均繼承亡者的遺產。除非亡者沒有子女才會由亡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繼承,如果亡者是年幼的孫子由祖父母扶養,不幸過世,且無父母或任何兄弟姊妹,才有可能會出現繼承人是亡者的祖父母這種情形! 其實,繼承

 
 
 
農用證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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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買賣

所謂二親等買賣是指一親等或二親等間親屬的不動產買賣,其親屬包含血親及姻親,血親之間有父母子女間(直血1)、祖父母及孫子女間(直血2)、兄弟姊妹之間(旁血2);姻親間則有岳父岳母和女婿媳婦之間(直姻1)、岳祖父母和孫媳婦或女婿之間(直姻2)、兄弟姊妹和嫂嫂弟媳姊夫妹婿及連襟或妯娌之間(旁姻2)。 另外還有依法(民法1072條~)經法院認可收養的養子女,其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原則上與婚生子女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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